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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费优惠-青岛市物业费优惠政策文件

今天给大家分享青岛市物业费优惠,其中也会对青岛市物业费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比如,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物业公司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在某个节日期间,物业公司可能会推出限时优惠活动。

青岛市物业费优惠-青岛市物业费优惠政策文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物业费可以打折的情形包括: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可申请物业费打折。

有关于物业费打折标准的规定吗在《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中有关于物业费打折的标准规定。该标准中明确指出,业主走完交房手续后,在没有入住使用且没有出租或者出售的情况下,物业费应该按照物业标准的70%来收取。

法律分析:未入住的房屋按物业费用的7折收取。

青岛市物业费优惠-青岛市物业费优惠政策文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空置住房物业费按60%缴纳很公平

月26日,青岛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普通住宅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经双方确认衡量标准后,从房屋空置之日起,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60%交纳。

一般来说,空置房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为在小区居住业务物业费的50%-70%之间。当然,这个比例并非是绝对的,具体还是看各地的政策。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空置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可以享受物业费减免。

一般情况下,少交的这一部分,不能超过正常住房物业费标准的60%,从这一点上看,很多业主可以因此减少物业费的缴纳,当然,每个地方的标准有所不同,或多或少总会有一些。

青岛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1、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2、可以。以青岛为例,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4、青岛低保户物业费补贴标准是0.6元,0.2元,0.3元。

5、这个物业价格应该是属于偏中等价格的平方计算。

关于青岛市物业费优惠,以及青岛市物业费优惠政策文件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